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安装准备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 (3)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经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门发放的准销证。
申办材料: (一)应填写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 (二)凡新建场所要出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灯等消防产品应出示该产品消防合格证; (四)可燃装修进行阻燃处理时要出示检验报告及消防产品合格证; (五)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出示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六)洗浴场所应出示锅炉产品检验合格证; (七)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