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通常为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担付款义务。
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接受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必须付款)。
受益人(Beneficiary)
通常为出口方,按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后有权获得货款。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负责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通常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可选)
若信用证允许议付,议付行可先行购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再向开证行索偿。
付款行(Paying Bank)(可选)
根据信用证指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开证行或其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