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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李经理    2025-05-17 09:08:31    31次浏览

国际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通常为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承担付款义务。

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

接受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性付款责任(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必须付款)。

受益人(Beneficiary)

通常为出口方,按信用证条款提交单据后有权获得货款。

通知行(Advising Bank)

负责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通常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可选)

若信用证允许议付,议付行可先行购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再向开证行索偿。

付款行(Paying Bank)(可选)

根据信用证指定,直接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开证行或其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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